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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机俱乐部的版主,你们如果随意变动事实信息,你们也要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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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09: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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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目前正在取证阶段,相关敏感问题版主要是随意变更、转移和删除,你们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对此事关注较多,本人没有义务对所有问题一一回答、向你们举证,况且论坛上各位也不是法院法官,没有裁决权利,向你们举证你们是否有能力处罚安润、做出裁决?
说明:
关于信息来源,消费者本人没有义务举证。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杂志信息、以及促销资料性质信息,都不能做为虚假广告的依据。如同你抢了我的钱,是你直接让我受害,你不能说:这世界上抢钱的人多了,为什么不把他们都告了?
一、安润公司确实在广告宣传上列举过"solo是森海塞尔官方指定产品和固定搭配"的资料性质说明,以及广告宣传、其公司人员散步过相关信息。
二、森海塞尔公司方面能够得到“solo为其官方指定搭配”不属实的结论,给出正式回复即可。
三、本人确实在安润公司(北京安润公司-物华大厦)购买了solo品牌的耳放。


安润公司销售的solo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其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存有质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http://www.szbts.gov.cn/zcfg/flfg/200704/t20070417_193604.htm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安润公司的solo产品销售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0_244716.htm
首先安润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宣传的形式包括广告、海报、传单、产品说明等,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不公平的,一般是虚假、夸大、欺骗等方式。侵害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有时则是泛指的,它不仅侵害了同业竞争的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虚假宣传行为的目的都很明确,就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的商品找到市场,挤掉别人的商品,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更大的市场份额。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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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4 09: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版块的版主,此次事件,如果你们协同,你们将负连带责任,即时没有过于严重后果,但还会让你们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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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0: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lz,如果要告,请收集足够的证据。他们网页上的东西改了就不好办了
想看精选美女图片吗?来耳机俱乐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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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5: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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