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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贴】看到说FE钉子事件双方都不够冷静的说法,反问如何坑爹地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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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9 18: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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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jollee多次协商无果,硬总动用版主权力删帖封id的情况下,如何要求一个正常的冷静?
坑爹的冷静啊
吊诡的逻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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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9 18: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觉得jollee兄太过冷静了,这个事情居然拖了这么久大家才知道。
上次谷开来同志被法庭认定为自控能力比较差,估计硬总的自控能力也不会好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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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9 23: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双方都不够冷静"应该是我说的。LZ老兄觉得在事情最终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大伙揪着错儿 一丝儿不放松,一个劲地抠字眼儿,我们这方是不是有点不太够冷静?方式是不是不太合适,在这个类似于朋友聚会的俱乐部里?时间是不是不太合适,在这个大过年的时候...
mini-dac + se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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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9 23: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意思,我理解。
但这个大家都冷静,被一些人用在错误的地方。你用的那个地方,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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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9 23: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版规,或者关于民意,我想再肤浅地讨论一点。

其实本论坛氛围很宽松,否则也不会有大伙在这里大张旗鼓地讨论了。版规即使落实到文字,还是要人来执行,大伙觉得现在的斑竹们靠谱不?就算是犯了“大错”的某版,以前虽然有许多做法不一定很合乎“规范”,是不是也算是一个靠谱的斑竹,根据我们一般的经验和常识?

民主有很多表现形式,我觉得现在我们大张旗鼓地讨论某版的错误,不断地批评,不留情面,不但是民主,而且有点像过头的民主吧?公道自在人心,我认为某版在这次事件中的一些做法不得当,我认为他欠我们一个道歉。但是据我的观察,他的性格很难允许他这样做。但是不道歉,损失的实际是他自己。而且做为同为论坛上熟悉而又陌生的朋友,我能理解,我觉得可以谅解。他爱面子,为大伙跑前跑后,我们在公众场合一定情面不给,是不是有些过了?他曾经,对待朋友的方式错了,难道我们也需要以牙还牙吗?难道不可以给一点冷静的时间吗?

我再强调一下,从本质上来说,这次事件,与民主无关。我们还是把它作为朋友内部的事件来对待,好不好?
mini-dac + se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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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0 0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hamme 于 2013-2-9 23:57 发表
关于版规,或者关于民意,我想再肤浅地讨论一点。

其实本论坛氛围很宽松,否则也不会有大伙在这里大张旗鼓地讨论了。版规即使落实到文字,还是要人来执行,大伙觉得现在的斑竹们靠谱不?就算是犯了“大错”的某版 ...

你和硬总很熟?比小伊伊还熟?
他拉不下面子,那就是问题了
滥权是他自己搞出来的,是男人,就要一路硬下去。如果是男人之间比硬的话,估计本坛的很多人都比硬总还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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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0 00: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hamme 于 2013-2-9 23:57 发表
关于版规,或者关于民意,我想再肤浅地讨论一点。

其实本论坛氛围很宽松,否则也不会有大伙在这里大张旗鼓地讨论了。版规即使落实到文字,还是要人来执行,大伙觉得现在的斑竹们靠谱不?就算是犯了“大错”的某版 ...

呵呵,您是硬总的朋友吧?您是话我理解您,您不是的话,我把您当朋友提醒您一句,交友要谨慎啊,您把他当朋友,他删贴封人的时候不一定把您当朋友啊

另外,我强烈支持您发起一个投票去投一下硬总到底是不是一个靠谱的版主,这个我觉得是您应该有的权利,但别人封不封您我就不知道了。

再者,132:10的票选结果,而论坛没有反应,您还说这不是一个民主的问题,您知道民主这两个字是什么意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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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0 00: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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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0 00: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ps0916 于 2013-2-10 00:20 发表
你别害硬L了,这两天本来他没有出来辩解,声讨的势头都下去不少了,你何苦再揭伤疤。大家也绝对没有全盘否定的意思。何况即使不是版主,也无损与大家围绕着共同爱好一起玩吧。是爱护,不是驱逐

同意后半句,呵,我本来就无意驱逐,本来就不否定其个人,否定是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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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0 00: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就是认为他还是朋友,认为他需要给大家一个说法,如果当真是当他敌人,早就不是现在这样了。
如果论坛在这样搞下去,就当真费了
有损论坛核心价值的行为,放纵了就是在毁大家的利益。男人的面子,从来就是自己挣来的。绝对没有说我性格如此,你们都要让着我,即使我干了操蛋事,你们也要忍者。
这个坎,硬总要自己过,如果再放纵,以后估计会做出来更严重的事情。这个行为,当真有人深究下去,硬总距离诈骗罪已经不远了。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由“四万元”上调至“五万元”,意味着“四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部分本应在“数额巨大”区间量刑的案件将在“数额较大”区间量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二十万元”上调至“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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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0 00: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headphoneclub.com/
thread-208101-1-1.html 试问此人在本区的帖子权限怎么那么高,是不是因为其言行暴露的太过明显了,这个权限是谁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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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0 00: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猎户 于 2013-2-10 00:48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
thread-208101-1-1.html 试问此人在本区的帖子权限怎么那么高,是不是因为其言行暴露的太过明显了,这个权限是谁定的呢

他自己的帖子自己可以编辑阅读权限,不过这个贴的内容,熊大都在投票贴里贴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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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0 01: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的帖子

首先,就从这次事件,老兄应该可以看出本论坛权利是制衡的,没有问题吧?而且很大程度上,斑竹们也是自律的。我理解这就是一定条件下的民主, 有没有更合适的,我不知道,暂且待议;

其次,在本次事件中,没有人纵容犯规的行为。所有人,要么在监督,要么在帮忙解决问题,要么在劝架,没有一个人说,嘿,干得好,继续;

再次,请从善意的角度来理解问题。帮忙代购也好,劝架也好,解决问题也好,有恶意的,有中性的,也有善意的动机,我们首先是要解决朋友之间发生的问题,至于其它,我们不要随便推论,尤其在公开的场合,那样很伤人,好吗?

最后,我只要求给一点解决问题的时间,不要步步紧逼,给朋友,也是给自己一点缓和的空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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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0 01: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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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0 01: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davidxtb 于 2013-2-10 00:26 发表
我们就是认为他还是朋友,认为他需要给大家一个说法,如果当真是当他敌人,早就不是现在这样了。
如果论坛在这样搞下去,就当真费了
有损论坛核心价值的行为,放纵了就是在毁大家的利益。男人的面子,从来就是自己 ... [/quote

实在看不下去了,话外之意:如果代购人将货款占为己用就是犯罪。
这是逼当事人亮出付款凭证,同时看看金额是否有猫腻
呵呵,善意提示:你无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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