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wn 发表于 2012-10-30 14:33:48

法律和执法,应只保护合法的行为,而不会保护非法的行为。

因此你的朋友若能举证物品是走私货,卖家隐瞒了走私货货的事实而当行货交易,则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买家必能受到有关诚实交易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如果交易过程中双方均知是走私货,则不存在交易欺诈,也得不到诚实交易相关的法律保护。

走私货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谁是原告谁吃瘪。
卖家要追讨走私货的货款,买家要走私货的质保或退货,法律都不应支持。
只能私下解决(当然还有别的办法,哈哈),这就是走私货买卖的风险。
对于数额大的或情节严重的,法院通报海关,海关来查案,追缴罚款和税款。

当然,道理很灿烂,现实很骨感,法官一时糊涂,或者当事人很有能量,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的!

东兴耳烧 发表于 2012-10-30 15:23:49

回复 33# 的帖子

就是头天还好好的,第二天一边就没声音了,耳机这些东西自用都异常爱惜,买水货真是拼人品

iverson 发表于 2012-10-30 15:54:02

原帖由 town 于 2012-10-30 14:33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法律和执法,应只保护合法的行为,而不会保护非法的行为。

因此你的朋友若能举证物品是走私货,卖家隐瞒了走私货货的事实而当行货交易,则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买家必能受到有关诚实交易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

WHO TOLD U? 哪条法律规定买卖走私货是不适用民法 合同法的?
刑法上的也只对直接从走私人处购买且数额较大,才算犯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看清楚 直接向走私人!
从间接商家处买卖走私货,商家涉嫌逃税等,但是,如果买家不付款或商品有质量问题,法院照样保护权益受侵害方。

town 发表于 2012-10-30 17:59:15

二手N手的“走私货”买卖就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N手走私货市场流通?哪条法律明确写明的?我还真不知道。

一手走私交易不一定会摆个摊买卖吧?那后几手的走私货商家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合法的大张旗鼓的公然叫卖卖走私货了?工商不会允许吧?法院不会支持吧?

事实上的许多走私货交易,合同或商品标牌上不会也不敢堂而皇之的写明注明“走私货”,而是掩盖回避走私性质,当作“正常”货物交易的,最多字里行间委婉说明成“店保”,“海关罚没”等,这样才能为工商行政允许和受到法律保护。
走私货即使发生贸易纠纷,当事人也往往作为普通正常货物的贸易纠纷来兴讼,来取得法律支持,而不会堂而皇之向法庭说明我们这个是走私货交易吧?

我不是搞法律的,但对法律很是关心。也许见识不多,从未见过哪个走私上家敢对法庭说他欠我走私货物款,叫法庭判决归还走私货款,或向执行庭申请执行走私货款催讨。也从未见过哪个走私下家敢对法庭说走私怎样怎样,要法庭判决走私合同无效或支持拒付走私货款的。那真是老寿星上吊,活得不耐烦了!

第一百五十条说的是走私犯定罪,但并不隐含走私货物交易就合法,就收法律保护。

lus12 发表于 2012-10-30 18:35:34

The truth of LAW is:
Liars
Always
Win
:lol

town 发表于 2012-10-30 18:52:44

Always不一定,但法院不是道理的圣殿,也不是道德的讲堂。
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起来很灿烂,但现实往往很骨感。
“以法律为准绳”,这点不讲他了。
“以事实为依据”,这个事实是证据提供的,证据能够说明,作证,合理追朔的事实,但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真正的事实是什么,可能谁也不知道,甚至永远是模糊的。
所以啊,Liars用心了,真能Win一把。

iverson 发表于 2012-10-30 19:41:31

回复 49# 的帖子

你自己都说了,对法律不了解。没必要吵架。举个例子你自己琢磨:你去火车站批量买了100部水货苹果,拿到货后不给钱,你觉得卖家不能问你要钱吗?手机有问题你就不能主张了?水货电脑手机纠纷的案例,我已读到很多,结果如我前述。就是音响目前还没遇到。非法律人士在某些时候确实容易搞糊涂,比方小白也把买走私和买赃物等同起来。

town 发表于 2012-10-30 20:24:58

不吵架,随意讨论就是。

你说的苹果买卖,双方都当成普通的正常买卖来进行的,当然要交钱,当然可以维权。即使有纠纷告到法院,双方不刻意主张“买卖走私货”问题,法院也不会多此一举硬扯上走私买卖,也就作为一般民事买卖纠纷受理了。

但你朋友的诉求似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交易纠纷,而是买私卖私的一方,反过来紧紧抓住“走私货”这个唯一要素,而要求毁约退钱。

法律不会保护贩卖走私货的,反过来会保护购买走私货的?如果因为购买走私货可以无条件退货退款,那受到的法律保护和购物待遇比买行货的还高呢,法律岂不是鼓励大家买走私货,一旦不称心就举证走私货退款。

水货和走私货还不完全一致的,水货不一定构成偷逃税款,而走私货才构成偷逃税款。所以水货交易可能只违反商家规定,但不一定违法,而走私货交易是非法的。

iverson 发表于 2012-10-30 20:38:41

标题

我这么问你个问题吧,简单点:如果原被告买卖双方均承认是水货买卖,那么你觉得法院会如何处理:1,不归法院管,你们各回各家。2,合同无效,退款退货。3,合同有效,按通常情况适用民法合同法等

town 发表于 2012-10-30 22:11:51

各个地方,各个法官的差别可能会很大。

就我个人感觉,这个得看原告方的理据是什么?

1。原告方的理据是质量问题,物品描述问题,保修承若问题等,也就是双方都认可这是一个正常交易,但是对部分合同条款的执行有异议,则是3,合同有效,按通常情况适用民法合同法等。

2。原告方的唯一理据是水货,但原告并无确凿证据证明物品是违法走私货,可以是2不予受理,也可以是3受理,开庭后再进行调解。息事宁人的法官,感觉个人是弱势,商家相对强势,这点钱在个人是笔大钱,在商家可能就是个小钱,大盖帽二头压,最后调解退款退货了事。叫真的法官,看买家事前是否全部知情,卖家有无刻意隐瞒,买卖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等,再决定调解和判决。

3。原告方的唯一理据是违法走私货买卖非法,诉求是取消买卖合约和退货退款。则法官在受理前应查明买方事前是否确实完全知晓是违法走私货。买方事前确实知晓的,则1直接不予审理,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行为。无法确定的,则开庭后进一步查明,若查明买方事前确实不知晓,或者无法肯定买方事先是否知晓的,为保护消费者计,则2合同无效,退款退货。但若查明买方事前完全知晓是违法走私货,则驳回原告一切诉求。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通报海关,另行查处。

bernie 发表于 2012-10-30 22:34:47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点还是要相信的,否则就惨大了,我肯定要办移民了,律牌不要也罢
法对“水货”并无明确定义,只能说是一个俗语,但“水货”和“走私货”能等同吗,抛出个问题给大家思考下

town 发表于 2012-10-30 23:41:32

水货是个商业渠道用语,泛指正规代理渠道外的货。水货可能是走私货,也可能是不被正规代理认可的正常贸易货,
就像一批硬盘从香港总代进货,就是行货。但是有本事从日本搞批货来,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缴纳关税,这批货从商业上讲是水货,但这水货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货。米饭的801从米饭处或向他认可的经销商买,就是行货,从淘宝上杀价买一台就是水货,但淘宝801也是合法的货!

走私货是有严格的法律意义的,指未经报关,或虚假报关,从而偷逃关税的进口物品。

水货被指控为偷逃关税,那就不仅仅是泛指非正规渠道的来货,而是特指为法律意义上的走私货了。

bernie 发表于 2012-10-31 00:33:05

那主张合同无效是否需要先由公权力认定该货物构成走私物品?民庭法官是否有认定争议物品为走私物品的权力?

smilence 发表于 2012-10-31 02:14:36

哪怕是行货也没有无理由退货的强制规定,又不是出了问题。莫名其妙。


还真以为别人都会一叶障目 一听纠纷全站在消费者一方了。这里又不是隔壁

[ 本帖最后由 smilence 于 2012-10-31 02:20 编辑 ]

iverson 发表于 2012-10-31 10:22:57

回TOWN兄,我觉得你的发言里很多逻辑似乎是矛盾的。
比如55楼,你认为1、如果买家在购买时不知道是水货(走私货),合同无效,退货退款。2、如果事前知道了,则法院驳回买家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没有本身的质量问题)。这即意味着合同有效!!! 所以法院根据合同法来判决,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能支持买家退货的请求。
我没归纳错吧?
那么请看49楼,
“二手N手的“走私货”买卖就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N手走私货市场流通?哪条法律明确写明的?我还真不知道。
一手走私交易不一定会摆个摊买卖吧?那后几手的走私货商家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合法的大张旗鼓的公然叫卖卖走私货了?工商不会允许吧?法院不会支持吧?”
你的意思其实就是买卖走私货是无效的违法的,是不是?
那么,我觉得你在49和55楼的发言是矛盾的。

另外,还有一点特搞笑,你把法院认定购买水货合同有效无效的基础建立在买家是否事前知晓。是这样吧?我没理解错吧。
OK ,如果真是你来这样立法,那不敢说全部,至少很多法官和律师等都会暗地里骂你了。BERNIE兄,你说呢?
不过,如果首先认定买卖水货合同有效,那么在这基础上,商家假使把水货当行货卖,隐瞒欺骗买家,那么你所说的买家在事前不知情的情况应支持买家退款退货是对的。但这不就属于无效合同了,而是可撤销合同。不是因为卖水货而无效,而是因为隐瞒欺诈,买家可以撤销合同。基础不一样的。

我扯远点了,说个买卖农村宅基地(小产权房)的事情。大家应该都知道,农民把宅基地即所谓小产权房卖给城里人,这个买卖有效无效?我想大家都知道,上法院全都无效,案例无数。那么按照TOWN的逻辑,如果买家事前不知道和事前知道,两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就不一样了呢?

其实我心里也认为我朋友的那个买卖是有效的,他要求退货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不过,同样有个水货电脑的案例,因为出问题厂家不给保修,所以买家起诉,卖家说我们事前说清是水货厂家不保修的。不过最后结果还是卖家退款退货了事。

[ 本帖最后由 iverson 于 2012-10-31 1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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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说个好玩的,大家来说说:关于一个水货器材可能引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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