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erson 发表于 2012-10-31 22:46:10

原帖由 town 于 2012-10-31 22:16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同时还有个疑问,如iverson兄解释,如果那卖家老板是第一走私人,那你朋友不就成了乙,交易不还是走私货非法交易?如果老板不是第一走私人,属于乙丙丁之流,那交易就是合法,合同就是有效,即使有逃税问题也是甲的问题,与老板无涉,你朋友不就也告不到他了么?

买家主观上必须明知卖家是走私人,同时数额上还有要求。请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其实,我是觉得这个交易根本不能主张无效而退款的。我是认为该交易合法有效的。所以根本也没让朋友去起诉。本贴只是讨论而已。

iverson 发表于 2012-10-31 22:47:41

BERNIE兄 你倒是说说发表下意见嘛我觉得我的观点应该还有点不妥之处,但自己想不到了。

iverson 发表于 2012-10-31 22:49:50

原帖由 bernie 于 2012-10-31 22:11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Iverson, 律师在今后很长时间里应该还是有饭吃的,你不应该轻易就将黄金十年给了小白;P

将欲取之 必先予之。先混进去,瞧准机会,扛两台机器走路 哈哈哈

iverson 发表于 2012-10-31 22:53:12

关于赃物交易,如果买赃人从盗窃者处购进赃物后,再以其个体户的形式在其店铺销售,那买货的消费者当然是合法购买,追赃追不到他。在这个阶段中,赃物非法交易就变了,变成合法交易了,最后的消费者是合法的。

bernie 发表于 2012-10-31 22:54:51

Town兄一直把水货当走私货,而且言之凿凿
那海外带回的化妆品或电器等是否为水货,如果出售走私了吗
走私是上刑的罪名,必须符合特定要件,要经历立案侦查公诉判决
如果单从水货角度就判断是走私品未免偏颇

town 发表于 2012-10-31 23:02:39

原帖由 iverson 于 2012-10-31 22:46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买家主观上必须明知卖家是走私人,同时数额上还有要求。请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 ...
明白了。但实际上似乎就是买家无罪了,因为我不知道也无法知道卖家是第一走私人!


律师是个很好的职业,我很尊敬的。
越是法治社会,法律严密,诉讼都是在庭上凭本事交锋,律师越是有饭吃。
越是人治社会,法律疏松,诉讼往往在庭外由他人决定,律师越是没饭吃。
所以真希望律师为法治社会呐喊!

iverson 发表于 2012-10-31 23:06:25

原帖由 town 于 2012-10-31 23:02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律师是个很好的职业,我很尊敬的。
越是法治社会,法律严密,诉讼都是在庭上凭本事交锋,律师越是有饭吃。
越是人治社会,法律疏松,诉讼往往在庭外由他人决定,律师越是没饭吃。
所以真希望律师为法治社会呐喊!

美国真是如此!!!凭本事吃饭。
我们这里嘛 算了 不说了。
唯一觉得和检察官平等的地方就在于进法院都免检。
至于法官,呵呵,不说了,不说了。
我实习时,感觉十个法官里面难得有个把××,现在嘛…………

town 发表于 2012-10-31 23:43:29

原帖由 bernie 于 2012-10-31 22:54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Town兄一直把水货当走私货,而且言之凿凿
那海外带回的化妆品或电器等是否为水货,如果出售走私了吗
走私是上刑的罪名,必须符合特定要件,要经历立案侦查公诉判决
如果单从水货角度就判断是走私品未免偏颇
bernie兄,我一直把水货和走私货分开来的。水货是和行货相对而言的用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走私货。
我以为海外带回的化妆品或电器等对大陆商家而言是水货(港澳台联保的除外,哈哈)。只要符合海关规定(免税额度内或是照章缴纳关税)法律上就是合法货,当然偷带夹带进来的是非法货。
作为自用物品带回来的货,法律上是不能出售的。自用物品关税和贸易货物关税税率不同,而且贸易货物海关要代增增值税。
个别几次出售带进来的货,属情节轻微,不会构成什么走私罪,只是违反国家规定而已。
但是故意,多次出售以个人物品名义携带进境的物品,而且数额搞大了,海关就可能以走私罪查处了。
不知道我的理解正确否,还望指教呢!

iverson兄关于N手之说倒是提醒我,我再仔细看看。这里谢Iverson兄!

town 发表于 2012-10-31 23:48:32

原帖由 iverson 于 2012-10-31 23:06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美国真是如此!!!凭本事吃饭。
我们这里嘛 算了 不说了。
唯一觉得和检察官平等的地方就在于进法院都免检。
至于法官,呵呵,不说了,不说了。
我实习时,感觉十个法官里面难得有个把××,现在嘛…………
哈哈,道理很灿烂,现实很骨感。

bernie 发表于 2012-10-31 23:49:43

那么查处前你凭什么主张合同无效,难道只是空口无凭的主张。

town 发表于 2012-11-1 00:00:44

原帖由 bernie 于 2012-10-31 23:49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么查处前你凭什么主张合同无效,难道只是空口无凭的主张。
若论查处,当然不能只按一方口头证词,微小民事案件看双方是否认可,重大的就应该查货源文件或别的具法律意义的文件。

nsx-r 发表于 2012-11-1 00:07:58

水货的定义是啥?关税未付的偷渡货还是指没经过正规代理商进入市场的报关货?如果是后者,有木有专业人士指出违反什么法律呢?:lol

哇卡卡卡卡 发表于 2012-11-1 00:34:05

原帖由 iverson 于 2012-10-30 10:28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国的普法教育需要深入啊 :lol

那你可以试试看法院受不受理

空对空的嘴仗都是虚的

[ 本帖最后由 哇卡卡卡卡 于 2012-11-1 02:20 编辑 ]

哇卡卡卡卡 发表于 2012-11-1 00:47:45

原帖由 iverson 于 2012-10-31 23:06 发表 http://bbs.headphoneclub.com/images/common/back.gif


美国真是如此!!!凭本事吃饭。
我们这里嘛 算了 不说了。
唯一觉得和检察官平等的地方就在于进法院都免检。
至于法官,呵呵,不说了,不说了。
我实习时,感觉十个法官里面难得有个把××,现在嘛…………

美国都是最聪明的人去当律师的

中国律师门槛太低,什么人都能当律师

中国的那帮所谓的律师拉出来考lsat,有几个能过170的?

bernie 发表于 2012-11-1 07:17:30

中国的应试制度下,只要经过适当培训,lsat并非难事。再说了,纽约州和加州等13个州不用读JD, LLM即可。但有一点,lsat只是一门考试,不要把它神话了同样的问题换个思路,让美国律师来考中国Bar, 有几个能及格的?

中国缺少的是一个职业培育体系,和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其实这情况在各行业都有存在。我一妹夫,清华大学空间物理专业博士后,现只能在大学教书,没有适当的科研环境,也是同理。

PS 没见美国律师聪明到哪里去,但不可否认他们情商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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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说个好玩的,大家来说说:关于一个水货器材可能引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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